黃國勝
鄭麗蓉(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
童慶齡(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
肖建新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王建斌(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p>
原告黃國勝。
委托代理人鄭麗蓉,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童慶齡,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建新,曾用名肖云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勉陽大道9號。
代表人張小松,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煛?br/>本院在審理原告黃國勝與被告肖建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以準備另行起訴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黃國勝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且原告的該項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國勝撤訴。
案件受理費760元,減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黃國勝負擔(已繳納)。
本院認為,原告黃國勝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且原告的該項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國勝撤訴。
案件受理費760元,減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黃國勝負擔(已繳納)。
審判長:程智超
審判員:宋伏毅
審判員:董邦才
書記員: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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