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雙雙(死者陳某2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昌縣人,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原告:陳某1(死者陳某2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原告:陳中秋(死者陳某2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原告:夏焱春(死者陳某2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湖北九泰汽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東山農場東柏路石家嘴345(16)。
法定代表人:羅惠華。
委托代理人:賈守輝,湖北漢升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孫冉,湖北漢升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田園大道祥泰綜合樓。
負責人:劉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向力,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訴被告張某某、湖北九泰汽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泰汽車公司)、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恩剛獨任審判,于2018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雙雙、夏焱春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冰,被告張某某,被告九泰汽車公司委托代理人孫冉,被告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訴稱,2018年8月18日,陳某2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銀柏路以后東向西行駛至鑫達彩鋼門前路段時,遇到機動車駕駛學員徐晨鳴再其教練即被告張某某的帶領下駕駛鄂AR1**學號大型普通客車在此因避讓行人停車,因被告張某某帶領學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路線行進,陳某2因避讓不及導致其駕駛的機動車與鄂AR1**學號大型普通客車后部右側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2當場死亡。經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2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濟損失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被告張某某、九泰汽車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及所有人,應當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對原告的交通事故損失共計345,781.85元(死亡賠償金637,780元、喪葬費27,951.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70208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葬人員的交通、住宿費10,000元)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被告張某某、九泰汽車公司對原告的交通事故損失在上述保險賠償限額內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是被告九泰汽車公司的,我是公交駕校學校的,每次考試的時候用的車輛是被告九泰汽車公司的,是租用關系。事故發(fā)生以后,我以及我的駕校學校與原告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
被告九泰汽車公司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屬于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5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間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我司愿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在原、被告證據(jù)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對其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原告的各項訴請過高,請法院予以核減。本案訴訟費不由我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鄂AR1**學號大型普通客車系被告九泰汽車公司所有,該車租賃給武漢市中大致遠公交駕校有限公司使用,被告張某某系武漢市中大致遠公交駕校有限公司教練員。該車輛在被告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陳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居民。
2018年8月18日10時15分許,陳某2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銀柏路以后東向西行駛至鑫達彩鋼門前路段時,遇到機動車駕駛學員徐晨鳴在其教練即被告張某某的帶領下駕駛鄂AR1**學號大型普通客車在此因避讓行人停車,因陳某2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被告張某某帶領學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路線行進,致使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前部與鄂AR1**學號大型普通客車后部右側發(fā)生接觸,造成陳某2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陳某2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8年9月3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2在此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2018年9月3日四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及武漢市中大致遠公交駕校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1、乙方(即四原告)因本事故致陳某2死亡之所有損失費用以甲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為準。另外武漢市中大致遠公交駕校有限公司(丙方)自愿一次性補償乙方總計人民幣62,700元。2、乙方收到上述全部款項后自愿放棄追究甲、丙其他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雙方約定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查明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教練證、保單、死亡醫(yī)學證明、居民死亡殯葬證、火化證、戶口本、親屬關系證明、戶籍信息、結婚證、出生證明、調解協(xié)議、收款憑據(jù)及原、被告自認為證。
本院認為,陳某2因交通事故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情況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2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因陳某2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依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喪葬費依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親屬因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交通、住宿費、精神撫慰金酌定。
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8)》,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的各項損失依法確定為:死亡賠償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0,208元(21,276元年×16年÷2人)、喪葬費27,951.50元(55,903元12個月×6個月)、交通、住宿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860,939.50元。被告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負擔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9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750,939.50元,依據(jù)責任劃分由被告國任財保武漢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負擔30%即225,281.85元。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各項經濟損失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
二、被告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各項經濟損失225,281.8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43元,由原告黃雙雙、陳某1、陳中秋、夏焱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恩剛
書記員: 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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