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
王振國(黑龍江學晏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梁海龍
原告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國,黑龍江學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梁海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黃某與被告楊某某、梁海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應原告申請,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梁海龍名下房產(chǎn)一處,同時查封原告黃某提供擔保,高富田名下房產(chǎn)一處。2016年3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國、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海龍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據(jù),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款期滿后被告理應償還。雙方約定2014年期間月利率3%,2015年期間月利率4%,該約定利率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楊某某按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依法按月利率3%予以調整,對未付利息被告應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被告楊某某辯稱,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已給付至2016年2月,原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不予干預。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未付利息應自2016年3月1日起計算。對于被告楊某某辯稱,已與原告達成一致,雙方終止給付利息只償還本金的主張,由于被告楊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債務發(fā)生在被告楊某某與被告梁海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梁海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黃某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40元,減半收取5170元,保全費352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據(jù),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款期滿后被告理應償還。雙方約定2014年期間月利率3%,2015年期間月利率4%,該約定利率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楊某某按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依法按月利率3%予以調整,對未付利息被告應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被告楊某某辯稱,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已給付至2016年2月,原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不予干預。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未付利息應自2016年3月1日起計算。對于被告楊某某辯稱,已與原告達成一致,雙方終止給付利息只償還本金的主張,由于被告楊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債務發(fā)生在被告楊某某與被告梁海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梁海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黃某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40元,減半收取5170元,保全費3520元由二被告承擔。
審判長:梁傳斌
書記員: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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