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啟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琦,上海市寶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健萍,上海市寶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錢建強,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培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百利建科技開發(fā)(寧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陳正欣,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培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黃某因與被申請人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第三人百利建科技開發(fā)(寧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8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黃某申請再審稱,系爭手表存在的外觀磕點、磕痕問題及針差問題在出售給申請人之前就已存在,但原審判決在未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主觀臆測由申請人造成,屬于事實不清。系爭手表價格高昂,但因為針差問題以致連最基本的計時功能都不能保證,申請人最基礎的消費目的落空,所期待的品牌價值亦完全落空。被申請人明知系爭手表存在外觀問題和針差問題,仍然故意隱瞞,其行為構成欺詐,理應對承擔退一賠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所謂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申請人根據檢測結果等并不能證明經發(fā)現(xiàn)的磕痕等外觀問題在出售之前就存在且為被申請人所隱瞞。關于系爭手表存在的針差問題,根據涉案相關約定內容,屬于通過免費維修予以補救的范圍,原審對申請人主張解除買賣合同、返還貨款并賠償三倍貨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周??量
書記員:鄧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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