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新泰紡織服裝有限公司
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
保定春燕制衣有限公司
任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岡新泰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團風縣回龍山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胡漢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定春燕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大河鎮(zhèn)。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任某某。
上訴人黃岡新泰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保定春燕制衣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任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2014)鄂團風民初字第005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應發(fā)回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2014)鄂團風民初字第0051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應發(fā)回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2014)鄂團風民初字第0051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胡美琴
審判員:周揚洲
審判員:鄭蕾
書記員: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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