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岡云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寶塔路42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09546138-6。
法定代表人:童建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秀,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黃岡市人。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全階,黃岡市黃州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黃岡云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某公司)與被告余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田秀、被告余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汪全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因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判令原告不予繳納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1日被原告聘用為公司保安崗位,雙方于2015年5月1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月工資1600元,其中含各種福利、津貼、五險一金等。期滿后,被告一直在原告處工作至2017年5月份。因被告有更好待遇的工作,經(jīng)被告申請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2017年7月被告申請仲裁,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200元及補繳被告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原告不服仲裁委裁決,認為原告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及不予補繳社會保險費。特具狀法院。
被告余某某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裁定書的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余某某對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一份的證明目的有異議。
原告云某公司對被告余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黃岡市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局核定的費用單一份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依據(jù)《勞動合同》,被告2015年5月1日才到原告處上班。2、對《說明》一份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且該說明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字。3、對考勤表復印件一份的真實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均有異議。
經(jīng)審核,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一份,對被告提交的黃岡市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局核定的費用單一份、《說明》一份、考勤表復印件一份,均與本案相關(guān)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本院審理查明如下事實:被告余某某于2014年10月1日在原告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平均工資為1600元。雙方于2015年5月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期限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保安崗位,月基本工資1600元,其它各種福利、津貼、五險一金等均在當月的勞動報酬中而不再另行計發(fā)。合同還對其他內(nèi)容作出了約定。被告在工作期間的實際上班時間為每日下午5:30分左右至次日上午9:00分。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但被告一直在原告處工作至2017年5月份。經(jīng)被告申請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2017年7月被告申請勞動仲裁,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200元及補繳被告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黃岡市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局出具的《證明》記載:允許余某某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予以補繳,補繳金額18882.5元(單位部分13404.5元;個人5478元)。原告不服仲裁委裁決,認為原告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及不予補繳社會保險費。特具狀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一、原告云某公司是否應支付被告余某某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2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截止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在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告余某某仍在云某公司工作,直至2017年5月被告余某某申請解除勞動關(guān)系。原告云某公司已滿一年以上未與被告余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云某公司應支付被告余某某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3月期間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此,原告云某公司不支付被告因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云某公司是否應補繳被告在原告云某公司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guān)責令限期繳納。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guān)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繳納的,由相關(guān)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本案中,原告云某公司不予補繳被告在原告云某公司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本案不予調(diào)整。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黃岡云某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余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1200元。
二、駁回原告黃岡云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裴展
書記員: 胡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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