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全福,男,56歲。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鳳琴,女,48歲。委托訴訟代理人:褚向國,黑龍江褚向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高某某,男,52歲。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世萍,女,50歲。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成海,黑龍江薛成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雙鴨山平安財險)。負責人:呂淑穎,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鐵成,男,43歲。解除保全申請人黃全福與被申請人高某某、雙鴨山平安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據黃全福的財產保全申請,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集商初字47號民事裁定,查封了高某某所有的登記在高世全名下的黑JV71**號速騰牌小型轎車車籍及黃全福所有的用于擔保的位于集賢縣福利鎮(zhèn)機械區(qū)41委131號(44.70平方米,產權證號為00035324號)房屋。高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最終審結果為:申請人黃全福與被申請人高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且高某某已履行完畢;被申請人雙鴨山平安財險履行了賠償義務,黃全福撤回了對雙鴨山平安財險的起訴。故高某某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解除對高世全名下的黑JV71**號速騰牌小型轎車車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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