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麗霞、王璐璐,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黃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縣周巷鎮(zhèn)雙峰村八組。
一審被告:湖北遠大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區(qū)交通路36號。
法定代表人:高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黃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黃某某/一審被告湖北遠大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三終字第001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黃某某申請再審稱:(一)證人馬某的證言及申請人SIM卡信息系本案再審審查期間的新證據(jù),此兩份證據(jù)證明申請人與黃某某存在合伙關系,足以推翻二審判決。(二)一審程序違法。1、一審法院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起訴書,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2、一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舉證期限。3、一審庭審筆錄沒有如實記錄庭審情況,并允許被申請人于庭審結束后做有利于其裁決的任意修改。4、一審庭審中沒有完整播放錄音證據(jù)。(三)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1、本案定性錯誤。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合伙關系,本案應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雙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保修費結算時甲方扣款共出”,故應將工程保修費從80萬中予以扣減。3、申請人于2012年2月13日中午出具付款協(xié)議書,以80萬元結算工程款,并于當天下午向黃某某轉賬50萬元,證人王某、陳某的證言可以證實簽訂付款協(xié)議書在先、銀行轉賬在后的事實經(jīng)過,故應將50萬元從80萬元中扣減。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的規(guī)定,請求對本案予以再審。
本院認為:關于黃某某提出其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問題。本院再審審查期間,黃某某提交了其本人SIM卡信息記錄及案外人馬某的書面證言,擬證明其與黃某某為合伙關系。此兩份證據(jù)雖是一、二審未被提交的證據(jù),但黃某某稱其未提交上述證據(jù)的理由是其未考慮到該證據(jù)的證明作用,該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照該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上述三份證據(jù)不予采納,黃某某的此項再審事由不成立。
關于黃某某提出一審程序違法的問題。黃某某提出的程序違法事項中的一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舉證期限、一審庭審筆錄沒有如實記錄庭審情況并允許修改筆錄及一審庭審沒有完整播放錄音證據(jù)等三項事由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再審審查事由;其提出一審法院未依法送達起訴狀雖屬于再審審查事由,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違法法律規(guī)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只有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時才認定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的規(guī)定情形。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未向黃某某本人送達起訴狀副本,而將起訴狀副本送交黃某某的親屬,存在送達程序瑕疵。但在一審過程中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庭審,行使了辯論權利,一審法院的送達瑕疵并沒有影響其依法行使辯論權,故其相關再審事由不成立。
關于黃某某提出本案定性錯誤,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合伙關系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形成合伙關系的實質要件是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又未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奔慈嗣穹ㄔ赫J定合伙關系存在的形式要件是存在書面合伙協(xié)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的存在。本案中,黃某某于本次再審審查期間明確陳述黃某某對本案所涉工程無任何形式出資,且其無證據(jù)證明二者之間存在書面合伙協(xié)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的存在,故其與黃某某之間不符合成立合伙關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認為與黃某某之間形成合伙關系的再審事由不成立。
關于黃某某提出保修費應從80萬元欠款中扣減的問題。黃某某在其出具給黃某某的付款協(xié)議書中注明“保修費結算時甲方扣款共出”,因黃某某在付款協(xié)議書所作注明中未明確保修費是否應從此欠款中扣減及如何分擔,且其在再審審查期間陳述至今未對工程保修費予以結算,無法確定保修費數(shù)額,故其要求在80萬元欠款中扣除保修費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有關保修費的事項可待雙方結算后另行主張權利。
關于黃某某提出50萬元轉賬應從80萬元欠款中予以扣減的問題。再審審查過程中,黃某某提出證人王某、陳某的證言可以證明簽訂付款協(xié)議書在先,銀行轉賬在后的事實,故應將銀行轉賬的50萬元從80萬元欠款中予以扣減。經(jīng)查,王某、陳某的證言系黃某某向二審法院提交的證人證言,二人均出庭作證。因黃某某在二審庭審中已對上述證人證言提出異議,明確否認了二人證言的真實性,現(xiàn)又提出以該兩份證言證明其相關請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對其相關主張予以支持。本案中,黃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黃某某出具付款協(xié)議書,同日15時31分以銀行轉賬方式向黃某某支付了50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秉S某某主張50萬元轉賬應從80萬元欠款中予以扣減,應由其對該50萬元是否應從欠款金額中扣減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F(xiàn)因黃某某無證據(jù)證明此項主張,故承擔負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此項再審事由不成立。
綜上,黃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黃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彭曉輝 代理審判員 趙莉麗 代理審判員 龔 璟
書記員:王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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