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東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錦建、蔡戈,湖北眾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安區(qū),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系被告唐某某之弟。
原告黃某訴被告唐某某、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因原、被告雙方已自行協(xié)商處妥糾紛,故原告黃某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黃某負擔(dān)。
審判長 何利平
人民陪審員 李漢華
人民陪審員 田學(xué)共
書記員: 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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