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丁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同建,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會。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晶晶。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長民初字第01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9月21日23時28分,馬晶晶駕駛車牌號為冀A×××××車輛在談固南大街和建明南路交叉口由北向南行駛右轉彎時,與原告黃會騎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相撞,造成原告黃會受傷。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馬晶晶全責。車主陳志葵與馬晶晶系朋友關系,事故發(fā)生時是馬晶晶借用陳志葵車輛。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及不計免賠。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友愛醫(yī)院治療,入院時間為2013年9月22日2時15分,出院時間為2013年9月22日8時,出院記錄寫明:患者要求轉至上級醫(yī)院治療。當日原告轉院至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入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原告住院從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1月23日共計123天。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于2013年9月25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寫明黃會右脛腓骨骨折,收入院治療。原告共計花費住院醫(yī)療和門診醫(yī)療費及120急救費,按照全部醫(yī)療費票據總數計為67326.49元,原告主張醫(yī)療費67224.49元,其中包含被告馬晶晶墊付了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上述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扣除被告馬晶晶、被告保險公司墊付的部分,計55224.49元。經石家莊市公安交通警察長安事故中隊委托鑒定,2014年2月28日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醫(yī)院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黃會之××屬十級傷殘。被告保險公司庭審前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庭審時表示撤回申請不要求重新鑒定,認可原告十級傷殘。原告工作單位為河北保龍倉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卓達店,該公司出具收入證明,顯示黃會每月減少的收入即利潤共享獎部分為542.51元。按照每月542.51元計算原告事故發(fā)生日至評殘前一日共計5個月零7天,誤工費計算為2839.14元。原告護理人員為賈云賀,護理人賈云賀在事故發(fā)生時和原告是男女朋友關系,庭審時雙方是夫妻關系。賈云賀工作單位為石家莊以嶺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出具護理證明,證明賈云賀在2013.9.22-2013.10.18及2013.10.21-2013.11.××病人黃會,少發(fā)工資為5865.2元,并有賈云賀與以嶺藥業(yè)公司的勞動合同書及賈云賀2013年6月、7月、8月工資單。原告提交過路費、停車費、交通費票據共計3215.49元,交通費酌情為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原告住院123天,每天50元計算,為6150元。營養(yǎng)費包含牛奶、水果等有營養(yǎng)費票據6張,合計營養(yǎng)費1070.6元。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方村鎮(zhèn)東京北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信,證明黃會于2011年7月22日至2013年9月21日一直在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東京北村中京一巷43號郭浩然家居住生活。原告主張××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543元計算十級傷殘的××賠償金為41086元。原告提交的××輔助器具費票據有拉桿箱、暖寶、去球器、行軍床、電壺電鍋、拐、座便椅、輪椅車等,其中拐的收據顯示260元、座便椅發(fā)票為320元、輪椅車發(fā)票754元,上述一張收據和兩張發(fā)票共計為1334元。原告為傷殘鑒定花費鑒定費800元。原告對其主張后續(xù)治療費16000元未提交證據。上述原告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共計115069.43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被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和費用清單、診斷證明書、勞動合同和誤工證明、護理證明、交通費票據、營養(yǎng)費票據、××輔助器具費票據、村委會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在卷佐證。
原審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造成××的,還應賠償××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等。本案中被告馬晶晶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及不計免賠,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有住院病歷及費用票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原告提交了勞動合同和誤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有護理人員工資損失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其主張過高,本院予以酌情支持1500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對于營養(yǎng)費,有營養(yǎng)費票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賠償金,原告構成十級傷殘,且原告提交的裕華區(qū)方村鎮(zhèn)東京北村民委員會證明結合原告勞動合同證明其工作單位,可以認定其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因此對于原告主張××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輔助器具費,對于輪椅、座便器等有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對于拐,原告舉證為收據,但是原告?zhèn)榇_實需要用拐,且該物品價格符合市場價格,本院也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輔助器具包含拉桿箱、暖寶、去球器、行軍床、電壺電鍋等物品,該物品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使用,不能證明與原告受傷的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因該費用未發(fā)生,原告可待費用發(fā)生后另行主張。對于被告馬晶晶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應直接支付給馬晶晶。因車輛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及不計免賠,原告各項損失未超過商業(yè)險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的數額為115069.43元。對于鑒定費800元,屬于間接損失,由被告馬晶晶給付原告?;耍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給付原告黃會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器具輔助115069.43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給付被告馬晶晶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元。三、被告馬晶晶給付原告黃會鑒定費800元。上述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2913元,減半收取1456.5元,由被告馬晶晶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有一、二審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此事故發(fā)生后,經交管部門認定馬晶晶負事故全部責任。馬晶晶駕駛的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系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該事故造成被上訴人黃會受傷,并造成傷殘,有醫(yī)療部門出具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單據、診斷證明、傷殘評定書等在案證實,原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保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上訴人稱,原審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錯誤,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黃會提交了村委會的證明證實其在城鎮(zhèn)居住,原告也提交了勞動合同在城鎮(zhèn)工作,原審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賠償金并無不妥。關于交通費的問題,該事故造成黃會住院長達123天,期間勢必會產生交通費,原審酌定此費用,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所提,誤工費、護理費問題,原審已經提交了相關證明,且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2913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秀云 代理審判員 李 曼 代理審判員 尋 亞
書記員:白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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