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
向亞麗(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陳某某
周某某
宜昌翔翼實業(yè)有限公司
王玉林(湖北宜昌中信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
原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農民。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系原告陳某某的母親。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亞麗,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翔翼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愛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
負責人徐凡,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周某某訴被告宜昌翔翼實業(yè)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周某某于2014年7月1日以本案肇事司機涉嫌刑事犯罪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967元減半收取2483.5元由原告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周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967元減半收取2483.5元由原告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周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茹
書記員: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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