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整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經(jīng)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經(jīng)理,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白靜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汽輪機輔機工業(yè)公司退休職工,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穎,黑龍江君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李某某、白靜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被告白靜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邵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李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李某某、白靜玲返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5365元;2.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李某某、白靜玲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及理由:2015年9月2日,原、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慶公司)簽署借款協(xié)議,原告借給被告香慶飯店210000元,承諾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還清全部欠款及利息,由李某某、白靜玲共同承擔擔保責任。后被告償還10000元,剩余2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三被告與原告簽訂借款協(xié)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匯款憑證可以佐證借款事實的真實性,故原告主張被告香慶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靜玲雖抗辯其當時作為被告香慶公司的出納,簽字屬于職務行為,但為公司借款提供個人連帶保證并不是公司出納的職責范圍,故被告白靜玲該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白靜玲又抗辯稱被告李某某虛構(gòu)借款用途,隱瞞公司經(jīng)營不善的情況,屬于詐騙行為,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主張,亦沒有提供公安機關(guān)受理被告李某某涉嫌詐騙的立案材料,故本院對該抗辯理由,亦不予采信。因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李某某、白靜玲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為被告香慶公司還清全部欠款本息時止,故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某、白靜玲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三被告給付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11月14日的利息,按日利率0.0175%計算為15365元,因該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低于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故對于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15365元(以本金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按日利率0.0175%計算);
三、被告李某某、白靜玲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4530元,公告費5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李某某、白靜玲負擔。
如果哈爾濱市香慶飲食有限公司、李某某、白靜玲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憶寧 人民陪審員 潘 靜 人民陪審員 張慧杰
法官助理曹連征 書記員李翠麗 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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