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女,漢族,住所地為秦皇島市昌黎縣。
被告黃某連,女,漢族,住所地為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黃某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樹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被告黃某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1年10月10日,被告因向秦皇島社保處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需要,向原告黃某某處借款人民幣23000元,并寫下借條,約定1年內還清,利息按照銀行利率支付,到期后,被告黃某連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23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黃某連辯稱,我確實借過原告23000元屬實,但是,沒錢還。
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黃某連原是朋友關系。2011年10月10日,被告黃某連因補交養(yǎng)老保險,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于當日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本人黃某連因向秦皇島社保處補繳養(yǎng)老保險,特向黃某某處借得人民幣23000元,利息按銀行利率支付,一年內還清?!北桓媸盏浇杩?3000元后,至今未還,為此,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3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借條及開庭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債務人。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交的借條,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且被告也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和數額予以認可,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連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給原告黃某某借款23000元。
案件受理費375元,由被告負擔,于本案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樹軍
書記員: 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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