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女,漢族,麻城市人,務工,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羅杰,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協(xié)商、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徐某某,女,漢族,麻城市人,個體工商戶,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麗,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協(xié)商、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訴被告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以需要補強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郭顯宏 審判員 蔡永光 審判員 羅 立
書記員: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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