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東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麻城市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職工,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麻城市人,退休職工,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漢東,湖北顏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湖北省麻城市人,戶籍所在地麻城市。
上訴人黃東霞因與被上訴人陶某某、原審被告王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2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黃東霞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駁回陶某某對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或改判上訴人不承擔王磊向陶某某借款40萬元本金和利息的清償義務;3、由陶某某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2013年6月22日陶某某向王磊借款55萬元的款項來源不明,交付方式不清,存在虛假訴訟嫌疑,在王磊向陶某某出具的承諾書明確該借款是王磊個人債務;2、2013年6月22日上訴人在乙方欄簽字是在受蒙騙的情況下簽字,不是為了共同償還王磊向陶某某的借款,而是同意用共用的房產(chǎn)證辦理貸款。
被上訴人陶某某辯稱,對一審判決查明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
陶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王磊、黃東霞返還借款4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2、由王磊、黃東霞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磊、黃東霞原系夫妻關系。2013年6月22日王磊向陶某某借款55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同日,王磊、黃東霞就該款還款的相關事宜與陶某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雙方約定利息和還款方式,借款分兩次還清,分別于2013年11月30日還款150000元,2014年6月30日還款400000元,利息按兩分八計算(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因王磊、黃東霞未能按照約定日期還款,陶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提起訴訟,麻城市人民法院、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做出(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73號民事判決書和(2015)鄂黃岡中民三終字第00104號民事判決書對借款中到期的部分150000元及利息作出了判決。現(xiàn)陶某某訴請要求王磊、黃東霞償還到期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陶某某與王磊、被告黃東霞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合法有效,借款關系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協(xié)議履行自己的義務,王磊、黃東霞應于2014年6月30日向陶某某償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陶某某主張的利息未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予以支持。黃東霞辯稱其在被蒙騙的情況下在還款協(xié)議上簽名,因其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采信。王磊經(jīng)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王磊、黃東霞向陶某某償還借款40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30日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上述支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逾期未履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黃東霞提供了一組證據(jù):王磊對其與陶某某借款經(jīng)過及金額的說明、湖北省農(nóng)村信用社借款償還憑證、黃東霞和王磊向陶某某出具借條的復印件,擬證明黃東霞經(jīng)手只向陶某某借款現(xiàn)金3萬元且沒有約定利息,王磊向陶某某借款中包含2013年6月14日陶某某代為償還貸款本金183900元和利息2100元,借款55萬元的借據(jù)是為了保證陶某某的資金不流失而在貸款辦理過程中提前出具的,黃東霞和王磊實際借款和陶某某代為償還貸款共計22萬元。
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東霞提供的證據(jù),與我院(2015)鄂黃岡中民三終字第0010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一致,故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我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黃岡中民三終字第0010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生效,該判決書中認定“陶某某提供了王磊出具的55萬元的借據(jù)以及其與王磊、黃東霞之間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同時陳述該借條系多筆借款結(jié)算而來,足以證明王磊、黃東霞向陶某某借款55萬元”,同時認定“前述55萬元的借款中有15萬元已到期,剩余的40萬元還款期限尚未到期,陶某某可待還款時間達到后再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上訴人黃東霞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黃東霞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倪志勇 審判員 張漢梅 審判員 張 嚴
書記員: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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