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
嚴長清(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
丹江口市裝缷聯(lián)運公司
張丹萍
武婭娟(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
原告:黃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22日,漢族,丹江口市人,丹江口市裝卸聯(lián)運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嚴長清,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裝缷聯(lián)運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9-14號。
法定代表人:石兵,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丹萍,女,丹江口市裝卸聯(lián)運公司辦公室主任。特別授權(代為起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武婭娟,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朝斌訴被告丹江口市裝卸聯(lián)運公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糾紛一案中,因原、被告雙方已協(xié)商處理完畢,原告黃朝斌于2015年6月29日書面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丹江口市裝缷聯(lián)運公司的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黃朝斌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朝斌撤回對丹江口市裝卸聯(lián)運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按5元收取,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黃朝斌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朝斌撤回對丹江口市裝卸聯(lián)運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按5元收取,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審判長:薛金鳳
審判員:羅冀雄
審判員:曹占林
書記員: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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