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城市融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溫某店。法定代表人:黃義華,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住址:咸寧銀泉大道548號。被告:湯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咸寧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登堂、肖榮華,湖北香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麻城市融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溫某店與被告湯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麻城市融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溫某店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麻城市融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溫某店撤訴處理。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麻城市融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溫某店負擔(dān)。
審判員 饒智勇
書記員:伍丹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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