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融輝第一城55棟2502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郭彥芳,任公司總經(jīng)理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麻城市益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湖辦事處凌家垸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1576986415N。
法定代表人付宏超,任公司經(jīng)理職務。
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麻城市益某石材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麻城市益某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與本案訴訟標的額(150萬元)相應的銀行賬戶資金予以查詢、凍結或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請人與訴訟標的額(150萬元)相應的其他財產。案外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單保函,為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請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詢、凍結被申請人麻城市益某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與本案訴訟標的額相應的銀行賬戶資金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請人與本案訴訟標的額相應的其他財產,以人民幣150萬元為限。
二、凍結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利益。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麻城市天福石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長 羅登波 審判員 張 泂 審判員 張 靈
書記員:張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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