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城市元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將軍路麻城廣場五樓。
法定代表人:陳衛(wèi)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湖北誠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伍彬,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硚口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麻城市元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伍彬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麻城市元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與被告伍彬達成和解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麻城市元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麻城市元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 濤
書記員:熊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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