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城市東某某裝飾材料店,地址:麻城市興海包裝有限公司院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421181MA4A67C285(1-1)
經營者:劉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麻城,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玉嫻,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參與法庭調查、辯論、調解,代簽收法律文書,代領案款。
被告:閆某某,男,50歲,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原住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城市東某某裝飾材料店與被告閆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麻城市東某某裝飾材料店于2018年6月28日以暫時無法提供被告閆某某的現詳細居住地址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閆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麻城市東某某裝飾材料店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麻城市東某某裝飾材料店撤回對被告閆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26元,減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麻城市東某某裝飾材料店負擔。
審判員 李文杰
書記員: 黃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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