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望作義,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肖中喜,宜昌市夷陵區(qū)黃花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鶴峰縣益通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鶴峰縣容美鎮(zhèn)車站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覃長玉,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武軍,該公司安運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閔劍波,湖北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望作義因與被上訴人鶴峰縣益通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通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鶴峰縣人民法院(2015)鄂鶴峰民初字第004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華忠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芳、李志華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望作義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中喜,被上訴人益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閔劍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益通公司在一審中訴稱,望作義以帶車(鄂Q×××××)的形式參加益通公司的客運經營,根據約定,望作義鄂Q×××××號車輛營運過程中的一切風險責任由望作義承擔。2014年2月7日望作義駕駛鄂Q×××××號客車前往鄭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孝兵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望作義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望作義為處理該交通事故向益通公司借款115000元。益通公司為望作義提供借款后,望作義至今未償還,故益通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望作義償還借款115000元。
望作義在一審中辯稱,望作義向益通公司借款屬實,還款也是應該的。望作義在2015年3月曾要求益通公司用保險賠款把借款抵銷,但是一直沒有辦下來,而且在2014年9月份望作義就放棄了在鶴峰的經營權。
原審查明,2014年1月1日,益通公司(甲方)與望作義(乙方)簽訂了《客運車輛經營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甲方同意乙方申請參與甲方所從事的公路旅客運輸業(yè)務,以帶車形式直接參加經營活動,享受利益,乙方按照約定及甲方的經營方案承擔相關費用、繳納安全風險押金,在遵守甲方管理規(guī)定的前提下經營,單車核算,自負盈虧,一切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2014年2月7日,望作義駕駛鄂Q×××××號客車前往鄭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李孝兵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望作義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為處理交通事故,望作義于2014年2月8日、2月12日、2月22日、3月10日向益通公司借款共計115000元。益通公司為望作義提供借款后,望作義一直未償還,故益通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望作義償還借款115000元。
原審認為,望作義在庭審中承認益通公司所主張的借款事實,故對于益通公司主張的借款事實予以認定。在本案中,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益通公司為望作義提供借款后,望作義理應及時償還,其未及時償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雙方對還款期限并未約定,益通公司可以隨時要求望作義償還借款。故,對于益通公司請求望作義償還借款115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望作義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鶴峰縣益通汽運有限公司借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費2600元,減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望作義負擔。
經審理查明,望作義以合同糾紛為由,以益通公司為被告另案提起了訴訟,訴請法院判決益通公司依法退還望作義風險金和押金等共計121122.26元。原審判決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望作義在一審庭審和二審上訴狀中均認可其尚欠益通公司借款115000元的事實,其與益通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貸法律關系。綜合望作義的上訴理由、益通公司的答辯意見,結合案件情況,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歸納為:益通公司應給望作義退還的風險押金等能否在本案中直接抵銷望作義向益通公司的借款。對此,本院分析評判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上述條款所規(guī)定的行使抵銷權的前提條件為“互負到期債務”,用于抵銷的債務應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雙方對債務均無爭議的到期債務。望作義上訴稱應將其欠益通公司的借款與益通公司應退還給望作義的風險押金等進行抵銷,但益通公司主張的借款系基于雙方的借貸關系,雙方對該借款事實無爭議。望作義主張用于抵銷的風險押金等系基于其與益通公司之間簽訂的《客運車輛經營協(xié)議》,雙方對風險押金的退還條件是否成就及退還金額的具體數額尚存在爭議,故望作義主張用風險押金等直接抵銷借款不符合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望作義主張抵銷的風險押金等款項與益通公司主張的借款亦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且望作義已就風險押金等款項另案提起了訴訟,故望作義請求在本案中將風險押金等款項與借款進行抵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望作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正確。經合議庭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上訴人望作義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華忠 審判員 楊 芳 審判員 李志華
書記員: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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