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鶴峰縣印海牧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鶴峰縣太平鎮(zhèn)中坪村一組88號。
法定代表人:印百蘭,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峰縣太平鎮(zhèn)中坪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鶴峰縣太平鄉(xiāng)中坪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李繼輝,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威,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鶴峰縣印海牧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鶴峰縣印海牧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裁定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郜幫勇 審判員 張成軍 審判員 李志華
書記員:賴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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