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鶴崗市聚源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qū)。
法定代表人:杜忠梅。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雨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南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工農區(qū)。
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金環(huán),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綏濱分所律師。
原審被告:鶴崗市恒業(yè)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市興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福成。
上訴人鶴崗市聚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源擔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彭某、被上訴人王某、原審被告鶴崗市恒業(yè)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業(yè)工貿)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鶴崗市工農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9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聚源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梅雨亭、被上訴人彭某、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金環(huán)、原審被告恒業(yè)工貿的法定代表人韓福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條文理解與適用》第176條的條文理解,本法僅就物上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作出規(guī)定,根據(jù)后法先于前法的原則,也就是說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之間不再享有追償權。本案中被告彭某、王某未與原告簽訂繼續(xù)為被告恒業(yè)工貿貸款進行抵押的協(xié)議,故原告要求被告彭某、王某承擔償還原告已償還被告恒業(yè)工貿貸款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故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任重
審判員 高琳
審判員 顧立宏
書記員: 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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