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宏威物資有限公司
王振國(黑龍江學晏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鶴崗市宏威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qū)東內環(huán)路交通局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崔宏偉,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國,黑龍江學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鶴崗市宏威物資有限公司不服鶴崗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鶴南立民初字4號不予受理起訴的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一是被上訴人涉案經濟問題與本案無關聯性;二是如果被上訴人犯罪事實成立,不會對本案民事裁判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三是如果被上訴人刑事偵查事實成立,不會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產生決定性影響。因此本案應適用“先民后刑”的原則,請求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2015)鶴南立民初字4號不予受理起訴的民事裁定書,依法由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鶴崗市宏威物資有限公司訴鶴崗市懷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鶴崗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一案中,被訴兩公司均于2008年12月31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公安機關立案,其法定代表人蔣xx于2009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09年5月7日以上三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并報經鶴崗市房地產經紀公司案件包保組及鶴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審批,該案不是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即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鶴崗市宏威物資有限公司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鶴崗市宏威物資有限公司訴鶴崗市懷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鶴崗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一案中,被訴兩公司均于2008年12月31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公安機關立案,其法定代表人蔣xx于2009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09年5月7日以上三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并報經鶴崗市房地產經紀公司案件包保組及鶴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審批,該案不是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即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鶴崗市宏威物資有限公司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林偉鶴
審判員:劉延霞
審判員:劉延鑫
書記員:趙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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