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
趙淑芬
樸永建(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
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
祝士東
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雞西市恒山區(qū)紅旗鄉(xiāng)義安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候春海,男,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淑芬,該單位會計。
委托代理人樸永建,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雞東縣永安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周久樂,男,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祝士東,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與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郭春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王鳳軍、鞠玉峰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淑芬、樸永建、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士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與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買賣關系成立,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履行了交付精煤的義務,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約定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尚欠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1606810.00元貨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貨款1606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61.2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與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買賣關系成立,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履行了交付精煤的義務,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約定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尚欠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1606810.00元貨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雞東北方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雞西市益某洗煤有限公司貨款1606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61.2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郭春鳳
審判員:王鳳軍
審判員:鞠玉峰
書記員: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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