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藁城區(qū),被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某某鎮(zhèn)東街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馮某,村委會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娜,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鮑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藁城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鮑某與被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某某鎮(zhèn)東街村民委員會、鮑某1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鮑某于2018年2月26日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鮑某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鮑某撤訴。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鮑某負擔。
審判員 趙麗麗
書記員: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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