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虹,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晨,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田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沌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吳崇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俊,湖北金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紅玲,湖北金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鮑某某與被告湖北田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 判 長 趙 焱 人民陪審員 陳仁亮 人民陪審員 魯建國
書記員:盧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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