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青山鎮(zhèn)石化村163門18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趙紅兵,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高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瑜路456號6樓。
法定代表人:萬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江林、趙雋,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愛家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卓刀泉路15號。
法定代表人:薛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江林、趙雋,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鮑某某訴被告武漢高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武漢愛家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鮑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鮑某某撤訴。
審判員 陳鋼
書記員: 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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