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鋒,河北國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原告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牛某某歸還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至判決執(zhí)行之日止),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及送達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被告牛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2%,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付被告46000元,另給付被告現(xiàn)金4000元,被告牛某某簽字確認實收借款5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到期付清借款及利息。被告王某某為借款提供擔保。被告結(jié)息至2015年5月份。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意見。原告依法提交借條、轉(zhuǎn)賬記錄為證,根據(jù)此證據(jù)及原告當庭陳述,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告魯某某與被告牛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牛某某未按約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牛某某除應當繼續(xù)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義務外,還應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某某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字,視為其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未寫明保證方式,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牛某某償還原告魯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5月24日起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牛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105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jù)(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董享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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