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魯桂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單際昌,河北律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華山中路8號,組織機構代碼:67033289-9。下簡稱保險公司。
代表人蘇楊。
委托代理人孫大維。
原告魯桂某與被告周云海、司滿如、保險公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印厚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佳及委托代理人李兵,被告魯桂某委托代理人單際昌,被告周云海、司滿如,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大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魯桂某與被告周云海、司滿如之間的糾紛已另行調解)
原告魯桂某訴稱,2013年11月1日14時許,原告魯桂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05國道39公路700米處(駕駛員考試場西側)時,撞在周云海停放在公路北側的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造成原告魯桂某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給原告魯桂某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
門診及住院醫(yī)療費:17208.09元。
二次手術費:800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13天×50元)。
住院護理費:650元(13天×50元)。
傷殘賠償金:46016.32元(20543元×16年×14%)。
精神撫慰金:7000元。
鑒定費:1400元。
交通費:500元。
誤工費:6650元(133天×50元)。
上述經(jīng)濟損失中:醫(yī)療項下25858.09元(17208.09元+8000元+650元)。傷殘賠償項下62216.32元(650元+46016.32元+7000元+6650元+500元+1400元)。
以上合計人民幣88074.41元。
此事故經(jīng)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魯桂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云海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司滿如所有的肇事車輛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強制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72216.3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司滿如將其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被告應提供合法有效地行駛證、駕駛證,待保險公司核實保險事故后,如屬于保險公司賠償?shù)?,對于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間接損失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賠付。因周云海系次要責任,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傷殘賠償金應以一個十級進行賠償,對另一個十級不予認可。否則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
原告魯桂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輛保險單各1份,主要內容:2013年3月18日,司滿如將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份。保險期間為: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
2、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11月1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主要內容:2013年11月1日14時許,魯桂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05國道39公路700米處(駕駛員考試場西側)時,撞在周云海停放在公路北側的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造成魯桂某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認定:魯桂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周云海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3、昌黎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魯桂某住院醫(yī)療費發(fā)票1張、昌黎縣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住院補償結算單1份、門診醫(yī)療費發(fā)票5張、住院病歷1份、住院患者費用匯總清單1份、診斷證明2份,主要內容:魯桂某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4日住院治療13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16802.59元及門診治療費405.5元。昌黎縣人民醫(yī)院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補償6758.93元。經(jīng)診斷:右三踝骨折,右腓骨遠端骨折。
4、秦某某海港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3月15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發(fā)票1張,主要內容:經(jīng)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該中心對魯桂某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該中心查:被鑒定人魯桂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三踝骨折,右腓骨遠端骨折。其傷殘等級為十級、十級。二次手術費(內固定物取出)約需6000元-8000元。并支付鑒定費1400元。
5、交通費票據(jù)5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質證,被告保險公司質證意見:1、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周云海系次要責任,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2、醫(yī)療費按醫(yī)保標準及保險限額進行賠償,二次手術費認可6000元。3、昌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案寫明原告魯桂某系農(nóng)民,且原告已64周歲,對其誤工費不應予以支持,對其殘疾賠償金應按2013年的農(nóng)民標準計算。4、對于傷殘鑒定等級兩個十級過高,我們認為一個十級較為合理。該鑒定意見書中寫明右下肢神經(jīng)功能障礙在病歷中沒有記載。5、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6、交通費過高。7、駕駛證、行駛證待原告提交原件后進行核實。8、其余證據(jù)無異議。
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系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所做出的鑒定結論,被告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因未提供其它有效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準許,因此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其二次手術費酌情認定7000元。原告的誤工期限,參照北京司法鑒定協(xié)會關于印發(fā)《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的通知,酌情認定誤工期133日。其它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內容合法客觀地證實被告周云海駕駛的車輛與被告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被告周云海與原告魯桂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損害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以上訴訟證據(jù)的認證情況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對本案事實認證如下:
2013年3月18日,司滿如將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份。保險期間為: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
2013年11月1日14時許,原告魯桂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05國道39公路700米處(駕駛員考試場西側)時,撞在周云海停放在公路北側的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造成魯桂某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認定:原告魯桂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周云海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將要責任。
原告魯桂某傷后到昌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16802.59元及門診治療費405.5元,計17208.09元。其中昌黎縣人民醫(yī)院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補償6758.93元。經(jīng)診斷:右三踝骨折,右腓骨遠端骨折。其傷殘等級經(jīng)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秦某某海港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3月15日評定:被鑒定人魯桂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三踝骨折,右腓骨遠端骨折。其傷殘等級為十級、十級。二次手術費(內固定物取出)約需6000元-8000元。并支付鑒定費1400元。
本院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認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魯桂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
醫(yī)療費:17208.09元+7000元=24208.09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3天×50元/天=650元。
誤工費:133天×50元/天=6650元。
住院護理費:13天×50元/天=650元。
傷殘賠償金:20543元/年×16年×14%=46016.32
元。
精神撫慰金:50000元×14%=7000元。
鑒定費:1400元。
交通費:500元。
上述經(jīng)濟損失中:醫(yī)療項下24858.09元(24208.09元+650元)。傷殘賠償項下62216.32元(6650元+650元+46016.32元+7000元+1400元+500元)。
本院認為,司滿如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
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內周云海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魯桂某人身損害的事實清楚。
依據(jù)交強險合同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各賠償原告魯桂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10000元、傷殘賠償項下62216.32元,合計72216.32元。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魯桂某經(jīng)濟損失72216.3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2元,減半收取871元,由原告魯桂某負擔68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8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印厚
書記員: 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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