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鵬飛。
委托代理人房建來,河北藍天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廣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生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鵬飛與被告河北廣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山路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順川獨任審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廣山路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6月30日間,原告在被告承包京昆高速石家莊至冀晉界公路LJ-8路段曹家莊路基工程工地施工,崗位是鏟車司機,工程結(jié)束后,原告的工資被告一直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32550。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本案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并不是被告廣山路橋公司,而是自然人何朋輝。2014年3月3日,被告與何朋輝簽訂了路基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京昆高速石家莊至冀晉界公路LJ-8路段曹家莊路基工程由何朋輝進行承包,施工過程中的一切費用、一切責任及施工糾紛,均由何朋輝個人承擔,對于原告的工資,被告不知情,也不明知,而是發(fā)生在何朋輝承包期間,故此,本案所涉及的債務應當由何朋輝個人承擔。被告已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追加何朋輝為本案被告,綜上,原告起訴被告沒有事實依據(jù),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6月30日間,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京昆高速石家莊至冀晉界公路LJ-8路段曹家莊路基工程工地施工,工作崗位是鏟車司機。2014年12月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款證明,欠款證明載明:今有河北廣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京昆高速石家莊至冀晉界公路LJ-8路段曹家莊路基工程工地施工中,欠魏鵬飛工資(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32550元(大寫:叁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1、2014年月日至2014年6月30日施工期間,費共計元,已付款元,至今還欠元。2、此證明一式兩份,以下代理人各持一份。落款:債權(quán)人:魏鵬飛,債務人:何朋輝,河北廣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魏鵬飛。代理人何朋輝。魏鵬飛、何朋輝簽字,加蓋河北廣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5年4月,雙方就原告工資的支付事宜發(fā)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認為,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工資。2014年12月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款證明,能證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資的事實及數(shù)額,欠款證明加蓋被告公章,被告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被告認為,被告已將所承包的工程轉(zhuǎn)包給何朋輝,施工的組織、管理都是由何朋輝負責,是否拖欠原告工資,被告不知情,也不明知,故原告應當向工程的實際承包人主張權(quán)利,而不是像被告主張權(quán)利。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欠款證明、路基施工合同(被告與何朋輝)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6月30日間,原告作為鏟車司機,在被告承包的京昆高速石家莊至冀晉界公路LJ-8路段曹家莊路基工程工地施工,施工結(jié)束后,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款證明,并加蓋被告的公章,屬被告對拖欠原告工資的事實及數(shù)額的認可,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被告與何朋輝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的組織、管理均有何朋輝負責,此屬被告與何朋輝就工程施工管理方式的內(nèi)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故對被告要求追加何朋輝為本案被告并判令何朋輝支付原告工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耍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廣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魏鵬飛工資32550元。
本案訴訟費306元(已減半收?。?,由被告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順川
書記員: 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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