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赤壁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鄂軍,湖北君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赤壁市公共汽車運輸總公司,住所赤壁市赤壁大道39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劉偉華,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薇,湖北文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咸寧市溫泉銀泉大道611號元信花園3號樓第11層1-11號及19、2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0MA48R3QU82。負責人:吳能,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琴,該公司員工。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赤壁市公共汽車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赤壁公汽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鄂軍、被告赤壁公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薇、被告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赤壁公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1136元(醫(yī)療費2056元、誤工費3000元、護理費43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yǎng)費450元、鑒定費6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赤壁公汽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日,魏某某駕駛鄂L×××××兩輪摩托車正常行駛至市中醫(yī)院轉盤路段時,被赤壁公汽公司鄂L×××××一路公交車追尾倒地,導致魏某某受傷,魏某某受傷后,僅在赤壁中醫(yī)院門診作了初步處置,自認為傷情無大礙,未要求做進一步檢查,也未要求住院治療,遂回家康復休養(yǎng)。5月3日,經與赤壁公汽公司協(xié)商,雙方同意以原告?zhèn)榈默F(xiàn)狀達成協(xié)議,赤壁公汽公司賠付了魏某某2500元。魏某某在家康復期間,一直感覺左胸部不適,開始認為系事故碰撞致軟組織受傷,幾天后發(fā)生劇烈痛感。5月6日,魏某某到赤壁市人民醫(yī)院做CT檢查,發(fā)現(xiàn)左第4根肋骨骨折,因家庭困難,沒有住院,僅讓醫(yī)生開具了部分治療藥物,試圖自行恢復。5月22日,因劇痛實在無法忍受,去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傷情基本穩(wěn)定后出院。出院后,魏某某申請了法醫(yī)鑒定,根據鑒定意見與赤壁公汽公司協(xié)商賠償遭拒,故起訴至法院。赤壁公汽公司辯稱,一、魏某某起訴時漏列了當事人,應將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二、魏某某與赤壁公汽公司已經對本案交通事故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赤壁公汽公司已經履行調解協(xié)議,魏某某對赤壁公汽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赤壁公汽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三、赤壁公汽公司不僅賠償了魏某某全部經濟損失2500元,還承擔了魏某某全部醫(yī)療費875.6元。請求判決駁回魏某某的起訴。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辯稱,本案事故已經在保險公司結案處理,保險公司總賠付金額2800元,其中300元是魏某某的摩托車修理費,魏某某本次主張肋骨骨折沒有證據證明是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魏某某已于5月3日與公汽公司達成賠償協(xié)議,不得另行主張賠償。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日,魏某某駕駛鄂L×××××兩輪摩托車從赤壁蒲圻熊家灣往市區(qū)方向行駛,14時58分許,行駛至市中醫(yī)院老火車站轉盤路段時,被鄒俊生駕駛的赤壁公汽公司的鄂L×××××號一路公交車追尾撞倒在地,造成魏某某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當日和次日,魏某某在赤壁中醫(yī)醫(yī)院門診做了右肘關節(jié)正側位和胸部正位+左斜位及腰椎正側位DX等檢查治療,診斷胸內肋骨未見明顯骨折征象,支出醫(yī)療費875.6元。同月3日,鄒俊生代表赤壁公汽公司與魏某某達成“人傷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填充式),由赤壁公汽公司賠償魏某某2500元,包含醫(yī)療費及后期賠償,不包括物損,同時已打印好的條款載明“乙方即魏某某自愿自行負責進行傷情治療,并保證在甲方全部支付前述款項后,無論以后發(fā)生任何情況,不再就上述保險事故中甲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甲方提出賠償請求”。赤壁公汽公司支付了該2500元及魏某某在赤壁中醫(yī)醫(yī)院醫(yī)療費875.6元。后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賠付2500元給赤壁公汽公司,另賠付魏某某摩托車車損300元。后魏某某回家后一直感左胸部活動性疼痛,在同月6日到赤壁市人民醫(yī)院做胸部CT平掃檢查,診斷左側第4肋骨骨折。赤壁中醫(yī)醫(yī)院在同月8日作出說明,通過再次閱片,當日X線片的確未見明顯骨折,但在臨床工作中,同一肋骨骨折、同一臺DX機,在外傷后的不同時間進行攝片尤其是隱匿性骨折,診斷結果可能不一致,這一時期也稱模糊期,當天患者診斷無骨折,但是不能排除左側肋骨隱匿性骨折的可能。魏某某于同月22日至6月4日在赤壁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支出醫(yī)療費2056元。經交警部門委托,赤壁楚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在同年6月15日作出鑒定,魏某某左第4肋骨骨折,不構成傷殘,建議護理時間45天,營養(yǎng)時間30天(皆從傷日計算)。魏某某支付鑒定費610元。魏某某自2014年4月起,在赤壁愛車屋汽車裝飾美容中心務工,月工資2000元。赤壁公汽公司為鄂L×××××號車在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金額500000元并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本院認為,魏某某與赤壁公汽公司、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及赤壁公汽公司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魏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先由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本院對魏某某的主張予以支持。赤壁公汽公司、人壽財保咸寧支公司均抗辯雙方達成協(xié)議且魏某某已獲得了賠償而不應再主張的意見,從本案事故發(fā)生及責任承擔和復檢時間等等來看,魏某某的肋骨骨折系此前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也無證據證明其骨折系其他原因導致,雙方在前期達成的協(xié)議中“無論以后發(fā)生任何情況,不再就上述保險事故中甲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甲方提出賠償請求”的約定,因該約定的前提是在原診斷不構成骨折情形,后經復檢確診構成骨折而發(fā)生根本變化,如仍執(zhí)行該約定,對魏某某顯失公平,對魏某某提出新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其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魏某某的誤工費,雖魏某某年滿60周歲,但其務工的單位及所在社區(qū)居委會證明其月工資收入及誤工的事實,其誤工費可比照護理時間及收入計算予以支持。關于魏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其精神損害嚴重后果,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統(tǒng)計數據,本院認為魏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2931.6元(2056元+87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50元/天×14天)、營養(yǎng)費450元(15元/天×30天),小計4081.6元;護理費4341.6元(96.48元/天×45天)、誤工費3000元(2000元/月÷30天/月×45天)、鑒定費610元,小計7951.6元,合計12033.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魏某某的經濟損失12033.2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中心支公司賠償。二、綜上,抵扣被告赤壁公汽公司墊付的875.6元,以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中心支公司先行賠付的2500元,實際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魏某某8657.6元,給付被告赤壁公汽公司875.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被告赤壁公汽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均平
書記員:楊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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