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師事務(wù)所)
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
王子慧
原告魏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市長樂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陳錦石,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慧。
本院在審理原告魏某某與被告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810元減半收取940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4405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810元減半收取940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4405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韓陽
書記員: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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