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
被告:劉義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
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該公司員工。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蘇某某、劉義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被告蘇某某、被告劉義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14日20時30分許,被申請人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高陽縣宏潤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高陽縣宏潤大街金色家園門口闖紅燈時,與前方由西向東左磚彎的申請人所駕冀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申請人棄車逃逸。申請人無責任,被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查,肇事車輛冀F×××××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蘇某某。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將被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義軍辯稱,按照法律程序,保險公司賠付不夠的我再承擔。
蘇某某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車輛在我司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30萬,我司在核實該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后,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4日20時30分許,劉義軍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高陽縣宏潤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高陽縣宏潤大街金色家園門口闖紅燈時,與前方由西向東左轉彎的魏某某所駕冀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劉義軍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劉義軍棄車逃逸。此事故由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高公交認字[2018]第0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義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魏某某到高陽縣職工醫(yī)院治療,住院20天,支出醫(yī)療費共計3266.83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3張,支出救護車費70元,有票據(jù)1張。原告在高陽縣醫(yī)院檢查,支出醫(yī)療費1440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1張。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800元。原告受損車輛冀F×××××號小型轎車經(jīng)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10255元,公估費3000元。
另查明,劉義軍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蘇某某,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含不計免賠。
上述事實有住院病案、醫(yī)藥費票據(jù)、費用清單、事故認定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為證。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經(jīng)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高公交認字[2018]第0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義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某無責任。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因劉義軍在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故本案原告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劉義軍承擔賠償責任,無證據(jù)證明蘇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蘇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魏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4706.83元,有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病案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住院天數(shù)21天不認可,認為原告住院天數(shù)為3天,原告提交住院病案顯示原告住院20天,被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己說,故本院認定原告住院天數(shù)為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0元天計算20天共計2000元,本院予以認定。高陽縣職工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中載明了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按100元天計算20天共計2000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誤工期2個月,原告月工資5000元,主張誤工費共計10000元,主張護理期21天,主張護理費按月工資4800元計算21天共計3360元,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誤工費及護理費計算標準及時間均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在高陽縣住院治療20天,認定誤工期及護理期均為20天,原告提交原告及護理人員劉會珍工作單位高陽縣訊通貨物轉運站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工資停發(fā)證明及工資表。本院認為原告及護理人員劉會珍未能提交納稅證明,無法證明二人工資真實情況,二人均在高陽縣訊通貨物轉運站工作,本院認定誤工費及護理費均以河北省其他服務業(yè)年工資37349元為標準進行計算,及誤工費為37349元÷365天×20天=2047元,護理費亦為2047元。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有救護車票據(jù)1張,結合原告住院治療情況,本院認定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費10255元及公估費3000元。施救費800元,有票據(jù)1張800元,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施救費金額不認可,但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認定施救費為800元綜上所述,原告魏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706.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誤工費2047元、護理費2047元、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費10255元、公估費3000元、施救費800元,共計27055.83元。
本案需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shù)膿p失為4294元(誤工費2047元、護理費2047元、交通費200元),未超過保險賠償限額;需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賠償?shù)膿p失為8706.83元(醫(yī)療費4706.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未超過賠償限額;需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向下賠償?shù)膿p失為14055元(車輛損失費10255元、公估費3000元、施救費800元),因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故被告保險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12055元(14055元-2000元)由被告劉義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為15000.83元(4294元+8706.83元+2000元+1385元),劉義軍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為1205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15000.83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劉義軍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12055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魏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保全費62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100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負擔285元,被告劉義軍負擔2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文輝
書記員: 蘇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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