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艷霞,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永霞,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
被告鄭某某。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董某某、鄭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董某某下落不明,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應訴材料、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某、鄭某某經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間,被告董某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有困難找到吳非借款,吳非要求其提供財產擔保。后被告董某某找到原告魏某某,請求其幫忙,以原告提供二套房屋做抵押向吳非借款。吳非于2013年6月14日帶原告及被告董某某到龔某處借款。由原告魏某某以二套房屋做抵押,并由其簽名出具借條一張,且將其抵押的房屋產權證留置于貸款人龔某處。借款期為2個月,至2013年8月13日止。在借款現(xiàn)場被告董某某承諾該30萬元借款由其本人來償還。辦完借據(jù)后,龔某將30萬元借款款額打入被告董某某銀行卡內。借款到期后,被告董某某未作償還。2013年10月4日原告向龔某償還了30萬元借款。被告董某某使用該借款時原告未與其有過利息約定;被告董某某未對原告做過償還。原告請求被告償還30萬元,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請求二被告給付逾期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一張還款收條、被告董某某的書面證明及龔某與吳非二證人當庭證言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因證人書面證言與證人當庭陳述有出入,且二證人當庭陳述與原告當庭陳述、被告董某某的書面證明能夠形成證據(jù)鏈條,故本院對證人龔某與吳非出某
本院認為:原告訴稱的其替被告董某某向龔某借款而交由被告董某某使用的行為是原告向他人借款后再借予被告董某某使用的行為,該行為和事實符合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的特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董某某間構成了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雙方的糾紛應當適用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董某某應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故本院對原告的合法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方請求的利息,因雙方在事實上未約定利息;在程序上原告未在法定期間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故本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該利息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董某某的該合同之債為二被告共同債務,該30萬元借款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訴求二被告償還該合同之債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魏某某30萬元借款本金。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00元,由被告董某某、鄭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2份,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建利 代理審判員 李汐穎 代理審判員 熊寄鷗
書記員:張宇星 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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