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1960年6月19日,漢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人。委托代理人,郭超先,河北律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馮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山東省高唐縣。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宿遷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發(fā)展大道西側。法定代表人:張增生,職務:總經(jīng)理。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馮某某、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魏某某稱,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本案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魏某某撤回對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員 穆志芳
書記員:陳江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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