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輝,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被告:武漢祥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唐家墩馬場二路180號。負責人:張勝祥,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負責人:張小春,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剛良、楊旸,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為: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7年11月23日17時15分,陶某駕駛鄂A×××××重型廂式貨車沿新施公路北側路面由東向西行駛至武漢市新洲區(qū)汪集工業(yè)園路口向右轉彎時,遇后方魏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沿新施公路北側路面同向直行至此路口,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受損,魏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結果:陶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三、受害人概況:魏某某;四、法醫(yī)鑒定結論:魏某某的損傷構成9級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醫(yī)療費5000元,自受傷之日起,誤工休息時間150日,護理時間60日;五、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對法醫(yī)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新的法醫(yī)鑒定意見:魏某某所受傷評為9級傷殘,不再給予后期治療費用,自受傷之日起給予誤工時間120日、護理時間60日;六、醫(yī)療費:9501元;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6天=800元;八、護理費:35214元/年÷365天×60天=5788元;九、交通費:200元;十、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十一、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300元、魏某某墊付;十二、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3450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墊付十三、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陶某墊付了2264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墊付了5000元;十四、有關保險合同主體:投保人武漢祥豐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五、有關保險合同類型: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十六、有關保險合同主要內容:鄂A×××××重型廂式貨車于2017年3月6日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十七、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的關系:鄂A×××××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駕駛人均為陶某,登記所有人為武漢祥豐物流有限公司,掛靠關系;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十八、魏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31889元/年×20年×20%=127556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主張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十九、魏某某主張:誤工費:35214元/年÷365天×120天=11577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主張按照農業(yè)標準計算;二十、魏某某主張:摩托車修理費1545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認為修理費沒有定損,不予認可。判決結果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魏某某訴請法院:1、判令被告陶某、武漢祥豐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魏某某損失161710元(已經(jīng)扣減了被告陶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判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不劃分賠償責任比例。超出交強險賠償?shù)牟糠?,由于陶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依法劃分為:陶某?0%的賠償責任。魏某某的戶籍登記是農業(yè)家庭戶,湖北漢興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勞動合同》、《工作證明》,證實魏某某在該公司從事建筑施工員工作,在公司項目部宿舍居住,魏某某的收入來源并非農業(yè),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主張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魏某某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主張誤工費,沒有超出規(guī)定的范圍,本院予以支持。魏某某的兩輪摩托車在事故中受損,其主張兩輪摩托車修理費,提供了正式的增值稅發(fā)票證實,本院予以認定。本院依法認定魏某某的損失為:一、醫(yī)療費賠償部分10301元,其中:醫(yī)療費95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6天=800元;此款超出了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超出的301元,由陶某賠償70%,為210.70元。由于鄂A×××××重型廂式貨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款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二、傷殘賠償部分148121元,其中:殘疾賠償金31889元/年×20年×20%=127556元、誤工費35214元/年÷365天×120天=11577元、護理費35214元/年÷365天×60天=5788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此款超出了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在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出的38121元,由陶某賠償70%,為26684.70元。由于鄂A×××××重型廂式貨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款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三、財產損失1545元,其中:摩托車修理費1545元;此款沒有超出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1545元。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300元,由陶某負擔70%,為1610元。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3450元,按照減少的比例,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3271元,魏某某負擔17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魏某某交強險保險金121545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26895.40元,合計148440.40元;扣減已經(jīng)墊付的5000元及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179元,合計143261.4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陶某賠償原告魏某某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1610元,被告陶某已經(jīng)墊付了2264元,兩項相抵,超出的654元,由原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三、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3534元,減半收取1767元,由被告陶某負擔1558元,原告魏某某負擔20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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