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8021980********,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路**小區(qū)**團**號樓**單元**室,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路**小區(qū)**團**號樓**單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承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承德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交由本院辦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1時19分許,駕駛?cè)宋耗衬尘坪篑{駛車牌號為冀H98***白色日產(chǎn)尼桑小型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承德市雙橋區(qū)石洞子溝西口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承德市第一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劉長纓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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