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
張春江(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
尚某
原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春江,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魏某與被告尚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曉華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春江、被告尚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書遵照執(zhí)行。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此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照離婚協議書第三條還款方式約定給付原告欠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理據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尚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欠款39萬元。
案件受理費3875元,由被告尚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書遵照執(zhí)行。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此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照離婚協議書第三條還款方式約定給付原告欠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理據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尚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欠款39萬元。
案件受理費3875元,由被告尚某負擔。
審判長:張曉華
書記員:劉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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