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步鋒,河北十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魏新明與連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魏新明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魏新明撤訴。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原告魏新明負擔。
書記員:孫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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