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魏某某(一審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巴彥縣。
被申請人胡某某(一審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巴彥縣。
一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哈爾濱市尚志大街東西道街5號。
法定代表人趙涼,職務(wù):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雷,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魏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胡某某及一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126民初2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再審申請人魏某某于2018年5月1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魏某某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呂子勃
審判員 吳海峽
審判員 趙鳳香
書記員: 周奇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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