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居民,住大悟縣。
委托代理人陳昊,湖北勤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教師,現(xiàn)住本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大悟支公司)。
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縣城關鎮(zhèn)西岳大道
機構代碼:70694388-7。
負責人聶小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貴德,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簽法律文書、代為上訴等。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丁某某、財保大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涂曉玲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昊,被告丁輝,被告財保大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貴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對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負責。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丁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因此,被告丁某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受傷的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財保大悟支公司對鄂K×××××號轎車進行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依相關司法解釋,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原告魏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后期治療費用為1.55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7500元(比照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150天);交通費為1085元;鑒定費800元;誤工費用為42258.90元(按鑒定的300天以2017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51415元∕年÷365天計算);護理費16110元(以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32677元∕年÷365天×180天);殘疾賠償金117544元(以2017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標準29386元∕年×20年×20%);原告受傷致殘,已造成嚴重后果,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212247.90元。被告丁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5949.77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上述款項由被告財保大悟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110000元。原告的損失余款92247.90元,由被告丁某某承擔鑒定費800元;被告財保大悟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原告賠償91447.90元。被告丁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5949.77元,由被告財保大悟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被告丁某某支付。原告自費在大悟民康醫(yī)院和大悟縣人民醫(yī)院對其右股骨轉子間骨折術后及自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腦梗等疾病住院治療花費了醫(yī)療費用及器具費用,本案中不予考慮。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魏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12247.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原告魏某某賠償12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91447.90元;由被告丁某某承擔鑒定費8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付清。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被告丁某某賠償醫(yī)療費25949.77元,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0元,原告魏某某負擔200元,被告丁某某負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涂曉玲
書記員:李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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