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魏某某
王勇(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
魏紅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單位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某某,學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魏紅,曾用名魏宏,單位職員。
上訴人陳某某與被上訴人魏某某,原審第三人魏紅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上訴人陳某某送達的一審判決書中,已告知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對其上訴按自動撤回處理。上訴人陳某某現逾期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上訴人陳某某送達的一審判決書中,已告知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對其上訴按自動撤回處理。上訴人陳某某現逾期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楊志蘭
審判員:潘龍
審判員:夏偉
書記員: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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