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
委托訴代理人:張健民,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亞強,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貞及張健民、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武亞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2、由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6年4月1日,原告等人受雇于二被告的建筑裝修隊到位于石家莊市鹿泉區(qū)東營一施工工地工作期間,由于建筑支架上的卡子突然斷裂,致使正在架子上施工的原告從架子上掉落在地上,造成腰椎體壓縮骨折。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先后給付了治療費用45000元。但有關原告的其他損失及治療問題,雙方經多次協(xié)商未果。無奈,原告起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引發(fā)的賠償糾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導致原告受傷的原因是腳手架脫落,二被告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為原告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并對相關設備安裝進行安全防范(包括對提供勞務者進行安全教育并對安裝施工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本案中,二被告提出原告存在重大過錯,提出證人證明腳手架系原告安裝,由于安裝錯誤導致事故發(fā)生。本院認為,導致腳手架脫落的原因系鐵卡斷裂導致承重鐵管脫落。雖被告提出原告如果將斷裂鐵卡安裝在順向鐵管上方可以避免事故發(fā)生,但被告未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對原告安裝進行特別性提示要求,二被告辯稱的“原告明知卡子有裂縫,讓他換他沒有換”原告并不認可,出庭證人也未證實被告向原告有過提示行為。在此情況下,被告提出的原告具有重大過錯的主張本院不能采納。二被告因提供的腳手架存在隱患且未盡到施工安全防范責任,原告在事故中的損失82091.48元,應由二被告承擔。二被告已經給付45000元,應再給付原告37091.48元。另,原告后續(xù)損失問題及被告所稱鹿泉醫(yī)院墊付的2000元問題,均可在取得相關證據(jù)后再行起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某37091.48元。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65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興華
書記員:張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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