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安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安平縣。
被告:李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安平縣。
原告高某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高某負擔。
審判員 李彥爽
書記員: 武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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