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險峰,黑龍江晨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茹萍,黑龍江如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某、上訴人路某某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肇東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3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高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險峰、上訴人路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茹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高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在裝修過程中,廚房窗口和電視背景墻已經(jīng)拆除,視為雙方一致同意拆除”是認定事實錯誤。廚房窗口和電視背景墻拆除的原因是施工質(zhì)量不合格,即便上訴人同意拆除也不等于免除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2、雖然高某與路某某就裝修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quán)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由此可見,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并不影響上訴人高某主張違約責任。因為上訴人提交的電話錄音可以證實在拆除電視背景墻和廚房窗口后多次催促路某某施工,路某某均未施工,高某主張路某某承擔違約責任于法有據(jù)。
上訴人路某某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高某訴訟請求;二、高某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二上訴人口頭約定由路某某為高某裝修房屋理石,總價款為人民幣4萬元,當時沒有約定工期,高某交給路某某的2萬元不是定金而是預付款,當時約定工程完成80%付裝修費的70%,余款完工后一次付清。當裝修工程全部完成,因高某不想付款故意挑毛病,要求重做電視背景墻和廚房窗口,迫于無奈只能按其要求重做。但路某某要求高某按約定先付款10、000.00元,否則不再繼續(xù)施工。高某答應后,路某某將電視墻芯拆除,但高某拒付1萬元施工款,所以工程才推遲到現(xiàn)在,所以是高某違約。
高某一審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定金20、000.00元;2、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合同總價款20%部分的定金8、0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28日,二上訴人口頭約定由路某某為高某裝修房屋理石工程,總價款為人民幣4萬元,高某交給路某某2萬元,約定裝修完之后付全款。路某某為高某出具兩張收據(jù),其中一張制式收條上注明:“理石安裝費共肆萬元整,定金貳萬元,安裝完之后付全款。”高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路某某貳萬元后,路某某又出具手寫收據(jù)一張:“今收到高某理石款人民幣貳萬元?!敝舐纺衬硯ьI工人開始施工。至同年10月份施工完畢,在驗收時高某提出電視背景墻、廚房窗口存在質(zhì)量問題,要求路某某拆除重做。路某某拆除上述裝修后停工。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爭議的事實是原告要求返還定金,被告不同意返還。原告對房屋裝修的期限和質(zhì)量產(chǎn)生了爭議,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總價款的20%部分的定金8、000.00元。在裝修過程中,廚房窗口和電視背景墻已拆除,應視為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拆除。原告未就裝修期限和裝修質(zhì)量提供充分可信證據(jù)予以證實。庭審中被告反訴要求繼續(xù)履行裝修合同并要求原告先行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被告的反訴請求是在原告訴訟的合同內(nèi)的內(nèi)容,應是本訴的抗辯理由,且雙方合同約定模糊,證據(jù)不足,反訴理由不成立。綜上所述,原、被告合同約定不明確,原告未能就裝修期限和質(zhì)量提供充分證據(jù),被告的反訴請求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被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00元,由原告承擔。
二審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保證方式,其目的是保證合同的履行。本案中高某與路某某口頭約定的理石裝修合同已經(jīng)開始履行。且路某某收到的2萬元是定金還是理石款兩張收條標注不一致。高某上訴主張返還定金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路某某主張高某承諾拆除電視背景墻和廚房窗口,高某先支付1萬元施工款不能提供證據(jù)支持,且與高某提供的收據(jù)中注明的:“安裝完之后付全款”相悖,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高某負擔500元,由上訴人路某某負擔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敏 審判員 付振鐸 審判員 杜雪紅
書記員:康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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