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陽縣潤利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地址高陽縣朝陽路76號。法定代表人魏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娜,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高陽縣,現住高陽縣。被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高陽縣,現住高陽縣。被告張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原告潤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還欠款本金120000元及給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二被告劉某、馬某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2萬元并簽下民間借貸合同,約定于2016年10月21日還清,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計算,并由二人朋友張斌作為擔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給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將被告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劉某辯稱,錢是我借的,張斌作的擔保,由于我生意出現問題,希望分期還款,每月還款一部分。被告馬某、張斌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22日,被告劉某、馬某從原告處借款120000元,貸款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約定月利率為20‰,收到款后被告劉某、馬某出具了借款借據。被告張斌出具共同還款聲明:當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還款義務時,自愿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后被告劉某、馬某償還了10000元利息。上述事實有民間借貸合同、借款借據、共同還款聲明、被告劉某、馬某結婚證復印件、三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予以證實。
原告高陽縣潤利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利公司)訴被告劉某、馬某、張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娜,被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某、張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馬某向原告處借款,收到借款后為原告寫下借款借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在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應履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義務。被告張斌為被告劉某、馬某的借款保證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張斌應在擔保范圍內對本次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0‰(即年利率為24%),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劉某、馬某已經支付10000元利息,故應從2017年1月21日起給付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潤利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給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張斌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16元,減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潤利公司負擔400元,被告劉某、馬某負擔958元,被告張斌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娜
書記員:韓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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