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陽縣于堤村。法定代表人:董智彪,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亞樓,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御坤,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加工費人民幣21157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將其貨物從原告處辦理加工水洗業(yè)務,2013-2015年度被告共欠下原告加工費219570元,被告方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爆F(xiàn)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給付拖欠的211570元加工費,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董某未答辯。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出示2017年4月15日欠條一張,證明被告自2013年至2015年共欠原告水洗加工費219570元,后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給付8000元,尚欠211570元未給付。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從事紡織品水洗加工業(yè)務,被告在原告處加工,加工費賒欠。2017年4月15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欠水洗加工費219570元,欠條左上方備注2018年2月13日付8000元。
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與被告董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亞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從事紡織品水洗加工業(yè)務,被告從原告處加工水洗產品,在原、被告之間即形成了事實上的加工承攬關系,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出示的被告書寫的欠條證實其已實際履行加工義務,被告欠原告加工費219570元。原告認可被告已經償還8000元,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既未出庭應訴亦未答辯,故對原告主張加工費21157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高陽縣宏利紡織品水洗有限公司加工費21157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37元,由被告董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立新
書記員:常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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