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景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西省洪某某。
被告洪某某誠合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臨汾市洪某某辛村鄉(xiāng)石東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地址洪某某古槐北路,組織機構(gòu)代碼81327687-2。
負責人丁魯明,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悅,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1510511907。
原告高陽與被告王某某、洪某某誠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洪某某誠合物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晉L×××××、晉LP994掛半掛車主、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洪某某誠合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系該車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人,主車商業(yè)第三者險險額為人民幣50萬元,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冀A×××××、津BA295掛半掛車所有人為高陽。
2016年2月26日13時3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晉L×××××、晉LP994掛的重型貨車,在唐海線小集街里掉頭時,與馬建朋(原告雇傭的司機)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津BA295掛的重型貨車碰撞,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責任認定,王某某負全部責任,馬建朋無責任。原告車損經(jīng)冀A×××××、津BA295掛的重型貨車駕駛員馬建朋出具委托函,委托河北天元保險有限公司評估為66545元。原告支出公估費2000元(冀A×××××車),吊裝、施救費3560元(雙方認可)。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lián)p失:車損66545元、公估費2000元、吊裝、施救費3560元,共計72105元。
現(xiàn)原告訴至本院,主張損失人民幣73905元,要求由被告賠償73905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晉L×××××、晉LP994掛半掛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強制險及商業(yè)保險單、王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冀A×××××、津BA295掛半掛車行駛證復印件,冀A×××××車車損公估報告、公估費及施救費、吊裝費等票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于法有據(j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承擔100%賠償責任。原告高陽損失車損66545元、公估費2000元、吊裝、施救費3560元,共計72105元,其中吊裝、施救費3560元雙方認可,其余損失有公估報告及公估費票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明,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所辯原告提交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而且車輛損失過高,所以對該公估報告不予認可的主張,因為本次事故發(fā)生后,相關(guān)人員已經(jīng)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亦認可報險事實,并提交了代抄單,故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主動履行定損核賠義務,通知財產(chǎn)受損人保險公司定損數(shù)額,但庭審中保險公司并無已履行相關(guān)義務,也無相關(guān)定損數(shù)額出示,且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明釋后,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故保險公司所辯不予支持;保險公司所辯公估費不予賠償?shù)闹鲝垼驗楣蕾M是對損失評估的收費,是為查明損失大小數(shù)額而支出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所辯不予賠償?shù)闹鲝垷o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總損失72105元,因為駕駛員王某某為晉L×××××、晉LP994掛半掛車合法駕駛?cè)瞬⒇撌鹿嗜控熑?,晉L×××××、晉LP994掛半掛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險人民幣500000元,原告損失未超出該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賠償限額,故應由保險公司予以全部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其他相關(guān)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晉L×××××、晉LP994掛半掛車保險賠償項下賠償原告高陽損失人民幣72105元,賠償款直接打入高陽中國建設銀行xxxx6的個人賬戶中。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負擔1600元,由原告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遞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孟德玉
書記員: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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