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銀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新洲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平,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朱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被告:朱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被告:易叔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被告:易平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衡州大道168號。負責人:吳青峰,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穎,該公司職員。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671號。負責人:彭保國,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楠,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為: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7年3月12日11時許,朱春某駕駛鄂A×××××小型轎車在永安××××號門前路段調頭時,與對向易叔輝駕駛的鄂A×××××小型轎車相撞,易叔輝所駕車撞擊同向在前停放的高銀元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車,并撞傷搬貨物的高銀元,造成三車受損、高銀元受傷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結果:朱春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易叔輝不負事故責任,高銀元不負事故責任;三、受害人概況:高銀元;四、第一次的鑒定結論:高銀元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醫(yī)療費6000元;自受傷之日起,誤工休息時間180日,護理時間90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五、第二次的鑒定結論:高銀元所受傷的傷殘程度為9級,后期康復治療費用3000元,康復時間為傷后180日,護理時間為60日;六、醫(yī)療費:53627元;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45天=675元;八、營養(yǎng)費:15元/天×45天=675元;九、殘疾賠償金的標準:29386元/年;十、誤工費的標準:38638元/年;十一、護理費的標準:32677元/年;十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標準:20040元/年;十三、交通費:450元;十四、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000元;十五、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3000元,高銀元墊付;十六、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朱春某墊付了2000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墊付了10000元;十七、有關保險合同主體:投保人朱成林,保險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人易平軍,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支公司;十八、有關保險合同類型: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十九、有關保險合同主要內容:鄂A×××××小型轎車于2016年10月28日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鄂A×××××小型普通客車于2016年9月5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二十、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的關系:鄂A×××××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朱成林、駕駛人朱春某,朱成林是朱春某的叔叔;鄂A×××××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易平軍、駕駛人易叔輝,借用關系;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二十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主張醫(yī)療費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二十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后續(xù)治療費、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申請重新鑒定;如果新的法醫(yī)鑒定意見認定構成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000元;如果新的法醫(yī)鑒定認定不構成傷殘,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判決結果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高銀元訴請法院:1、判令被告朱春某、朱成林、易叔輝、易平軍賠償原告高銀元損失225640元;2、判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不劃分賠償責任比例。超出交強險賠償的部分,由于朱春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易叔輝不負事故責任,高銀元不負事故責任,本院依法劃分為:朱春某負100%的賠償責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主張醫(yī)療費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院按照新的法醫(yī)鑒定意見認定高銀元的后續(xù)治療費為3000元,殘疾賠償金為29386元/年×20年×20%=11754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0040元/年×5年÷5人×20%=4008元、誤工費為38638元/年÷365天×180天=19054元、護理費為32677元/年÷365天×60天=5371元。高銀元的傷殘等級為9級,其不負交通事故的責任,本院依法認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本院依法認定高銀元的損失為:一、醫(yī)療費賠償部分57977元,其中:醫(yī)療費53627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45天=675元、營養(yǎng)費15元/天×45天=675元;此款超出了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先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支公司在無責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元。超出的46977元,由朱春某賠償。由于鄂A×××××小型轎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5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責任保險,此款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二、傷殘賠償部分152427元,其中:殘疾賠償金29386元/年×20年×20%=11754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040元/年×5年÷5人×20%=4008元、誤工費38638元/年÷365天×180天=19054元、護理費32677元/年÷365天×60天=5371元、交通費4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此款超出了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先在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支公司在無責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元。超出的31427元,由朱春某賠償。由于鄂A×××××小型轎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5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責任保險,此款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000元,由朱春某負擔。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3000元,按照減少的比例,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負擔2886元,高銀元負擔11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原告高銀元交強險保險金12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78404元;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886元,合計201290元;扣減已經墊付的10000元,余款19129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支公司賠償原告高銀元交強險保險金12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被告朱春某賠償原告高銀元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000元,被告朱春某已經墊付了20000元;兩項相抵,超出的18000元,由原告高銀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四、駁回原告高銀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4686元,減半收取2343元,由被告朱春某負擔1998元,原告高銀元負擔34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雄斌
書記員:楊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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